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高淑滿
相 對 人 王錦滿
債 務 人 郭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錦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郭震東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7日起 至90年1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與債務人於8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97年11月26日止。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期未依 約清償,尚欠本金共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款合約書兼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 已還款160,000元云云。惟非訟事件係採形式審查,如聲請 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 ,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與所餘債權金額多寡 無涉,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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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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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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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北區 │ 文元段 │292 │建│68.8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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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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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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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北區中│臺南市北│2層樓房 │37│37│75│平│全部 │
│ │6 │華北路二段85│區文元段│加強磚造│.6│.6│.2│方│ │
│ │ │巷8號 │292地號 │ │0 │0 │0 │公│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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