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福得
非訟代理人 黃志明
相 對 人 李河源
蘇明道律師即李百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河源所有及相對人蘇明道律師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李河源及被繼承人李百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李百坤及相對人李河源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 同)1,9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0年1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李百坤邀同相對人李河源為連帶債務人、案外人王秀珠為 連帶保證人,於100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7年1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上開借款自104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783,4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又李百坤已於104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87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蘇明 道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此併以李河源及李百坤之 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帳卡明細資 料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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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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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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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西港區 │西埔段│818 │田│606.7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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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李河源、李百坤,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重測前:大塭寮段1236-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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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西港區 │西埔段│819 │田│2036.0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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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李河源、李百坤,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重測前:大塭寮段1236-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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