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杜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順財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順財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惟相對人 已於民國92年6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經本院於104年9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鄭 順財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陳報其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改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此項通知已於同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