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4年度,29號
TNDV,104,司家聲,29,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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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昱文 
      陳繹全 
      陳沛妤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鈺君 
相 對 人 陳俊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 項、第 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 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丙○○、丁○○、甲○○等三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乙○○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前經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 助,並由本院以 104年度家救字第14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 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部分則經本院家事法庭



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0號裁定裁准聲 請人等之請求,有前揭相關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各一份附卷 可佐,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核本件為因 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其請求之標 的價額,共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2,000元,又 按上揭給付扶養費之裁定主文第四項所載,聲請程序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為 2,000元,爰確 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 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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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