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聯廣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前段,亦有明確規定。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票號DA1676499號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而 支票所載之付款銀行為「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該分行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是上開支票之履行地即 在臺中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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