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乙緹即蔡芬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 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下同)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出境並 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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