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460號
TNDV,104,司促,25460,201511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0號
債 權 人 李備汶
債 務 人 陳英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肆拾捌萬元②肆拾陸萬陸仟
  貳佰元③肆拾叁萬伍仟元④叁拾壹萬捌仟元⑤貳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①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②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③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④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⑤九十三年四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BM0000000、BM0000000號之支票均請求自民
  國93年6月20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均係93年6月21日
  ,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又債權人就票據號碼BM0000000之支票請求自93年4月31日起
  算之利息,惟4月並無31日,且該支票退票日為93年4月30日
  ,是該支票利息起算日顯為「93年4月30日」之誤寫,爰予
  更正,附此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