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黃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鑫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理
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2,172元,而上
訴後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7,524元,合計金額為243萬
9,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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