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86號
TNDV,103,訴,1386,2015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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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壬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雷原寧即允傳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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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