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三六號
原 告 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英賢
被 告 甲○○○婚紗攝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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