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4年度,13號
TNDM,104,自,13,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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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自訴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被   告 常四偉
      張漢卿
      劉瑞成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 而言,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361號、68年台上字第214號 判例意旨可參;次按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雖股東之利 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損害者究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 被害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被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侵占或背信, 雖股東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被害者究為公司,股東並非 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305號判例意 旨及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464號、87年度臺上字第2148 號、85年度臺上字第2649號、84年度臺上字第1055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 訴程序亦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34條、第34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依自訴意旨所指,被告常四偉張漢卿劉瑞成係於擔任亞 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航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 代理總經理之期間有為背信犯行,惟自訴人銓鼎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係為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翔公司)之 股東,而台翔公司方為亞航公司之股東,是以,自訴人不僅 非為亞航公司之股東,亦根本非為其所指之本件被告犯罪之 直接被害人,復未見有何足以代表亞航公司而對被告三人提 起自訴之權限,則自訴人不得提起本件自訴而提起,揆諸前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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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