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祈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祈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祈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 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