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怡綪
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怡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