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45號
TNDM,104,聲,2045,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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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苙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苙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苙騏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2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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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