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七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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