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682號
TNDM,104,審訴,682,2015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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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德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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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