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682號
TNDM,104,審訴,682,201511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蓉
被   告 陳國淼
前列黃美蓉陳國淼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簡佑蓉
被   告 陳冠潾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美蓉陳國淼簡佑蓉陳冠潾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