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445號
TNDM,104,審簡,445,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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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和欣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81
8 號、第13648 號、104 年度偵字第2741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和欣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罪,共叁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SUNG 牌黑色行動電話壹部、空白商業本票簿貳本、名片壹盒及信封袋壹束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SUNG 牌黑色行動電話壹部、空白商業本票簿貳本、名片壹盒及信封袋壹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和欣基於重利之犯意,趁包含許玉秀在內之如 本件附表所示之人急需金錢之際,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 ,與附表所示之人約定借款數額及利息計算等方式,且於交 付款項於附表所示之人時,預扣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第1期 之利息後,開始收取後續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以此方式收取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許玉秀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薪資袋(內含身分證影本、健 保卡影本、本票等物品),始知悉上情。案經許玉秀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和欣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許玉秀、證人江炳宏沈宗憲翁崇仁張修銘陳進朝蔡文賢、張雅雯、陳彥宏、陳永德、陳宥翔(原 名:陳寶全)、謝憲文林劍煌李德村施安桂曾敬忠吳柏彣林信助陳坤賢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 害人陳樹山謝建約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復有扣案之上開 告訴人及證人江炳宏等共19人、被害人陳樹山等2 人,及被 害人林滄茂王明村蕭靖子李保護李榮昌黃大和林建明杜美秀邵健峯陳泰清楊家驊陳坤賢、蔡順 源、池家恩等人之薪資袋(內含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 本票等物品)在卷可參,是被告自白與事證相符,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實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劉和欣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業於民國103 年6 月 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原



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而無分項,修正後列為第1 項,規定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並增列第2 項為「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 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修法後係提高有期徒刑之刑度 及科或併科罰金之標準,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 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就被告本案重利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 刑法第344 條規定處斷。
㈡按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其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 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實際收取 之利息換算年息後,除編號14年利率約171 %外,其餘均高 達300 %以上,已遠高於現今金融機構放款利率及一般社會 可接受之客觀標準,實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次按刑法 第344 條之重利罪,其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此其行為必須同時有貸以金 錢及取得重利等二項要件。再按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 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 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予以一次 刑法之評價為已足,學理上有以「構成要件行為單數」稱之 ,觀諸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並無上開特性,自難將被告多次 之重利行為,評價為一次之犯罪構成要件,從而應以一次之 貸款行為,論以一罪。至其後續之多次之收取重利行為,因 僅係屬於同一重利犯行狀態之繼續,且只有一個貸以金錢之 行為,故僅能論以單一之重利行為。又上開重利罪為結果犯 及即成犯,應以第一次收取重利時為既遂,附此說明。 ㈢故核本件被告劉和欣所為如附表所示之34次犯行,均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4次重 利犯行(其中附表編號16、17所載之2 次犯行,雖均放款予 相同之人,惟貸放時間迥然可分),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均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 賺取金錢,反乘被害人等急需用錢之際,藉本案重利犯行以 牟取暴利,自應嚴予非難,兼衡其未以暴力方式索討本案債 務、於本案所取得之重利金額貸放金額、收取之利息數額,



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㈣末查,本件扣案之SAMSUNG 牌黑色行動電話1 部、空白商業 本票簿2 本、名片1 盒及信封袋1 束,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 本件收取重利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均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所示書有被害人姓名 之薪資袋(內含身份證、健保卡影本、本票等物品),乃被 害人等交付被告供作本案借款擔保或證明之用,於清償欠款 時,依法得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難認係被告 犯罪所得之物(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 號判決意旨參 照),因此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借款金額│時間 │地點 │預扣金額 │利息計算│利息所得(│月息 │
│號│ │(新臺幣│ │ │ │ │含預扣金額│(年利率)│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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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炳宏│3萬元 │民國102 │臺南市善化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2萬元 │月息26分 │
│ │ │ │年年底至│中正路400號 │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 │ │103年1月│「天佳釣蝦場│2,400元 │ │ │313%) │
│ │ │ │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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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宗憲│2萬元 │102年12 │臺南市仁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4,800元 │月息26分 │
│ │ │ │月至103 │仁義村33鄰中│800元,共 │1,600元 │ │(年利率約│
│ │ │ │年1月間 │正路三段58號│1,600元 │ │ │313%) │
│ │ │ │ │麥當勞速食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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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翁崇仁│3萬元 │102年間 │臺南市新市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至2萬元│月息26分 │
│ │(黃大│ │ │民族路76號新│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和委託│ │ │市國中附近 │2400元 │ │ │313%) │
│ │翁崇仁│ │ │ │ │ │ │ │
│ │借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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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修銘│2萬元 │102年底 │臺南市新市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至2萬元│月息33分 │
│ │(許玉 │ │晚上7時 │仁愛路某統一│1,000元,共 │2,000元 │ │(年利率約│
│ │秀委託│ │至8時許 │超商附近 │2,000元 │ │ │399%) │
│ │張修銘│ │ │ │ │ │ │ │
│ │借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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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玉秀│3萬元 │102年2、│臺南市新市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0萬餘元│月息33分 │
│ │ │ │3月間某 │仁愛路某洗車│1,000元,共 │3,000元 │ │(年利率約│
│ │ │ │日晚上約│場前 │3,000元 │ │ │399%) │
│ │ │ │8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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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進朝│2萬元 │102年年 │臺南市新化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到2萬元│月息33分 │
│ │ │ │間某日晚│臺南科學園區│1,000元,共 │2,000元 │ │(年利率約│
│ │ │ │上7時至9│紅橋下 │2,000元 │ │ │399%) │
│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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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文賢│3萬元 │103年 │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到2萬元│月息26分 │
│ │ │ │1、2月間│富強路上丁丁│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 │ │ │藥局前 │2,4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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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雅雯│2萬元 │102年年 │臺南市仁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2萬元 │月息33分 │
│ │ │ │底 │中正路2段 │1,000元,共 │2,000元 │ │(年利率約│
│ │ │ │ │1205巷13號1 │2,000元 │ │ │399%) │
│ │ │ │ │樓張雅雯住處│ │ │ │ │
│ │ │ │ │附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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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彥宏│1萬元 │103年1月│臺南市中華路│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5,000元 │月息33分 │
│ │ │ │25日晚上│附近 │1,000元,共 │1,000元 │ │(年利率約│
│ │ │ │約11時許│ │1,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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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永德│1萬元 │102年1月│臺南市仁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4,000 元│月息33分 │
│ │ │ │7日晚上 │某處 │1,000元,共 │1,000元 │ │(年利率約│
│ │ │ │約8時 │ │1,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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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宥翔│3萬元 │101年年 │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39,000元│月息33分 │
│ │即 │ │初 │中華路某處 │1,000元,共 │3,000元 │ │(年利率約│
│ │陳寶全│ │ │ │3,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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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謝憲文│1萬元 │103年年 │臺南市東區富│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2,400元 │月息26分 │
│ │ │ │中 │農街2段79巷9│800元 │800元 │ │(年利率約│
│ │ │ │ │號之2附近某 │ │ │ │313%) │
│ │ │ │ │全家便利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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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劍煌│2萬元 │102年5月│臺南市仁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被害人稱忘│月息33分 │
│ │ │ │15日 │某路旁 │1,000元,共 │2,000元 │記了 │(年利率約│
│ │ │ │ │ │2,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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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德村│3萬元 │103年2月│臺南市永康區│2,000元 │每15日 │26,000元 │月息14分 │
│ │ │ │至3月間 │文化路某統一│ │2,000元 │ │(年利率約│
│ │ │ │某日晚上│超商外 │ │ │ │171%) │
│ │ │ │7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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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施安桂│3萬元 │102年3月│臺南市新市區│6,000元 │每10日 │約9到10 萬│月息25分 │
│ │ │ │至4月間 │新市國中旁某│ │6,000元(│元 │(年利率約│
│ │ │ │某日 │統一超商前 │ │後改為每│ │300%) │
│ │ │ │ │ │ │10日2,00│ │ │
│ │ │ │ │ │ │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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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曾敬忠│1萬元 │103年2月│臺南市中西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共約1到2萬│月息26分 │
│ │ │ │至3月間 │武聖路69巷42│800元,共 │800元 │元 │(年利率約│
│ │ │ │某日 │號「武聖夜市│800元 │ │ │313%) │
│ │ │ │ │」某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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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曾敬忠│1萬元 │103年4月│臺南市中西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 │ │
│ │ │ │至5月間 │武聖路69巷42│800元,共 │800元 │ │ │
│ │ │ │某日 │號「武聖夜市│800元 │ │ │ │
│ │ │ │ │」某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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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吳柏彣│1萬元 │102年5、│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1,000元 │月息33分 │




│ │ │ │6月間 │大灣路某全家│1,000元,共 │1,000元 │ │(年利率約│
│ │ │ │ │超商 │1,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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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樹山│3萬元 │102年10 │臺南市安南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93,000元│月息33分 │
│ │ │ │月20日晚│慶安路9號「 │1,000元,共 │3,000元 │ │(年利率約│
│ │ │ │上8時許 │未來世界釣蝦│3,000元 │ │ │399%) │
│ │ │ │ │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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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謝建約│1萬元 │102年間 │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被害人稱忘│月息33分 │
│ │ │ │某日下午│復國一路上某│1,000元,共 │1,000元 │記繳付幾期│(年利率約│
│ │ │ │5時許 │統一超商前 │1,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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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林滄茂│3萬元 │102年8月│臺南市南區金│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02,000 │月息33分 │
│ │ │ │間某日晚│華路上某處 │1,000元,共 │3,000元 │元 │(年利率約│
│ │ │ │上8時許 │ │3,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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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林信助│2萬元 │102年底 │臺南市北區和│1,600元 │每10日 │約1萬多元 │月息26分 │
│ │ │ │間某日下│緯路某全家超│ │1,600元 │ │(年利率約│
│ │ │ │午5時許 │商前 │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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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王明村│5千元 │102年4月│臺南市北區某│400 │每10日 │5,000元 │月息26分 │
│ │ │ │10日左右│處 │ │400元 │ │(年利率約│
│ │ │ │ │ │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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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蕭靖子│2萬元 │103年2月│臺南市東區崇│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4,800元 │月息26分 │
│ │ │ │23日左右│德路黃昏市場│800元,共 │1,600元 │ │(年利率約│
│ │ │ │ │附近 │1,6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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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李保護│3萬元 │102年11 │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4,400元│月息26分 │
│ │ │ │月26日左│永大路附近 │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 │ │右 │ │2,4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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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李榮昌│2萬元 │103年2月│臺南市東區崇│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6,000元 │月息33分 │
│ │ │ │19日左右│德路黃昏市場│1,000元,共 │2,000元 │ │(年利率約│
│ │ │ │ │附近 │2,000元 │ │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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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建明│3萬元 │103年6月│臺南市安南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6,800 │月息26分 │
│ │ │ │18日左右│安和路上某處│800元,共 │2,400元 │元 │(年利率約│
│ │ │ │ │ │2,4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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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杜美秀│3萬元 │102年3、│臺南市安南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2萬多元 │月息26分 │
│ │ │ │4月間 │海佃路附近 │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 │ │ │ │2,4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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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邵健峯│3萬元 │103年2月│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2萬多元 │月息26分 │
│ │ │ │10日左右│永大路上某處│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 │ │ │ │2,4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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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泰清│3萬元 │102年6、│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7,200元 │月息26分 │
│ │ │ │7月間 │永康街附近 │800元,共 │2,400元 │ │(年利率約│
│ │ │ │ │ │2,400元 │ │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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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楊家驊│1萬5千元│102年間 │臺南市永康區│1,200元 │每10日每│約1萬多元 │月息26分 │
│ │ │ │ │復國路上某處│ │1萬利息 │ │(年利率約│
│ │ │ │ │ │ │800元 │ │313%) │
├─┼───┼────┼────┼──────┼──────┼────┼─────┼─────┤
│32│陳坤賢│1萬元 │103年5月│臺南市東區小│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7,000元 │月息33分 │
│ │ │ │23日左右│東路上某處 │1,000元,共 │1,000元 │ │(年利率約│
│ │ │ │ │ │1,000元 │ │ │399%) │
├─┼───┼────┼────┼──────┼──────┼────┼─────┼─────┤
│33│蔡源順│2萬元 │102年間 │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8,000 元│月息26分 │
│ │ │ │ │永大路上某處│800元,共 │1,600 元│ │(年利率約│
│ │ │ │ │ │1,600元 │ │ │313%) │
├─┼───┼────┼────┼──────┼──────┼────┼─────┼─────┤
│34│池家恩│2萬元 │102年間 │臺南市永康區│每1萬元預扣 │每10日 │約1萬元 │月息26分 │
│ │ │ │ │永大路上某處│800元,共 │1,600 元│ │(年利率約│
│ │ │ │ │ │1,600元 │ │ │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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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