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9號
TNDM,104,審交重附民,29,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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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附民原告  黃陳秀敏
法定代理人 邱珮如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附民原告  黃經洲
      黃瑞美
附民被告  林伯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579 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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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