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附民原告 黃陳秀敏
法定代理人 邱珮如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附民原告 黃經洲
黃瑞美
附民被告 林伯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579 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