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行執字第62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倪重華
代 理 人 張鈺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世界公民文化協會間聲請
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
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28條之2第1
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
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
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債權人聲
請執行之金額為2,592,380元,應徵收執行費20,739元,未據債
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
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