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326號
TPDA,104,簡,326,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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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齊迺威
      張台生
      董強亞
      雷嘯虎
      李煥奎
      路基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郭芳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違反綜合所得稅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1件起訴狀提起共同訴訟,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計新臺幣2,000元,請
  遵期如數補繳。
二、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原處分影本之記載,被告對原告齊迺威
  、雷嘯虎李煥奎路基平所為裁處罰鍰既均為0元,就此
  原告請求撤銷有何權利上之保護必要,請具狀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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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