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齊迺威
張台生
董強亞
雷嘯虎
李煥奎
路基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郭芳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違反綜合所得稅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1件起訴狀提起共同訴訟,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計新臺幣2,000元,請
遵期如數補繳。
二、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原處分影本之記載,被告對原告齊迺威
、雷嘯虎、李煥奎、路基平所為裁處罰鍰既均為0元,就此
原告請求撤銷有何權利上之保護必要,請具狀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