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148號
TPDA,104,交,148,2015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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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48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大欣盒餐行即蔡昀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48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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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