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784號
TPDV,104,除,1784,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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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邱素卿(即邱朝陽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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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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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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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7873-2 │1 │360 │
├──┼────────────┼───────┼──┼──┤
│000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31017-4 │1 │201 │
├──┼────────────┼───────┼──┼──┤
│000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53287-2 │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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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