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德鎧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芝
訴訟代理人 邱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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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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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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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瑞昇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104年7月5日 │152,100元 │KN1445788 │
│ │公司 陳志鑫 │行木柵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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