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760號
TPDV,104,除,1760,201511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邱文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6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合晟實業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104年5月31日│3,030,000元 │HS0133574 │
│ │限公司 張文鎰│銀行西松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