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趙鄭秀即三新實業社
代 理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建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98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58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1 │慶得祥鋼鐵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4年5月31日│2,9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曾前根 │行雙園分行│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