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擎松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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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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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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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擎松圖書出版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104年4月20日 │10,460元 │BP0363076 │ │
│ │司 張德綱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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