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73號
TPDV,104,除,1673,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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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富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訴訟代理人 林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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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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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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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行復│彰化商業銀│100年4月8日 │50,000元 │KB1414444 │
│ │興分行 劉瓊英│行復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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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