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531號
TPDV,104,除,1531,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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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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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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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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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1月22日│342,458元 │FA2211938 │
│ │永春分行 │永春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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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2月3日 │213,000元 │FA2211942 │
│ │永春分行 │永春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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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