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4年度,37號
TPDV,104,金,37,201511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37號
原   告 陳姲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雙盈公司)、梁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經梁柱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1/1頁


參考資料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