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45號
TPDV,104,重訴,945,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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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錦珠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徐志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侯振榮張巧佳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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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