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洋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輝、江佳燕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5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6,5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8
,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