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
抗 告 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立法院、行政院、馬英
九及吳敦義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0月
29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121號(經改分為104年度重訴字第123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