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76號
TPDV,104,重訴,1176,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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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錢大渭
被   告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進田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   告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朕漢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10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查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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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