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22號
TPDV,104,重訴,1022,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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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聰明
被   告 張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所訂立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49條,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其所屬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分 支機構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院為原告總行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主張:被告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錦上喜公司) 於民國103年10月30 日邀同被告施聰明張幸宜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借款,並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 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撥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70 萬元,各 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於授信及交易總 約定書第8條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 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 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錦上喜公司僅分別繳納至如附表所 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852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施聰明張幸宜為被告錦上喜公 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第7 條約定,被告施



聰明、張幸宜就被告錦上喜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願負連 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2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 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 查詢單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 應認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有明文。被告錦上 喜公司為借款人,被告施聰明張幸宜係連帶保證人,就系 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故原告依 消費借貸、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2 萬元,及附表 所示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 項、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理由,且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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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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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民國│年息 │利息計算期│本金餘額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間(民國)│ │ │
├──┼────┼────────┼───┼─────┼─────┼──────────┤
│ 1 │2,405,00│自103年10月30日 │3.23% │自104年7月│2,405,000 │自104年8月2日起至105│
│ │0元 │起至104年10月29 │ │1日至清償 │元 │年2月1日止,按原利率│
│ │ │日止 │ │日止 │ │10%計算,自105年2月2│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
│ │ │ │ │ │ │利率20%計算。 │
├──┼────┼────────┼───┼─────┼─────┼──────────┤
│ 2 │1,295,00│同上 │3.23% │同上 │1,295,000 │同上 │
│ │0元 │ │ │ │元 │ │
├──┼────┼────────┼───┼─────┼─────┼──────────┤
│ 3 │500萬元 │同上 │3.23% │同上 │4,820,000 │同上 │
│ │ │ │ │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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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