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77號
原 告 徐乃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兆創藝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萬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