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33號
反 訴原告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晃
反 訴被告 張雅淇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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