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969號
TPDV,104,訴,3969,201511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被   告 楊尚豪
訴訟代理人 邱青成
被   告 連緯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