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22號
TPDV,104,訴,3222,2015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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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22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
視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中國時報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晚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 11月3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惟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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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