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經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7號
TPDV,104,訴,297,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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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美蓉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賴昭為律師
被   告 昊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琦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前, 補正下列事 項:(一)本件兩造是否有合意適用何準據法?(二)被告 是否為依法設立之外國公司?請提供被告之相關設立登記資 料。(三)起訴狀所載請求人力部分之代墊費用新臺幣(下 同)30萬0,635元,其所列計算式如何得出?( 即每人每月 以3萬4,500元作為薪資計算標準之依據為何?又103年9月至 11月各月之工作總天數如何計算得出?)(四)起訴狀所載 請求氧化銅之價金20萬8,000元,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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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昊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