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39號
TPDV,104,訴,2539,2015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9號
原   告 黃華昌
被   告 林素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原告應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前,補正指稱被 告曾提供出金紀錄、銀行帳戶往來紀錄及還款紀錄均影本等 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