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5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G,London Branch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975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690,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萬1,5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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