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36號
TPDV,104,訴,1636,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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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榮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潘恆嘉盧采葳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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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