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榮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潘恆嘉、盧采葳間因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