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923號
TPDV,104,聲,1923,2015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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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楊翼聰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相 對 人 顏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年籍欄中關於聲請人楊翼聰住所地「新北市○○○路0段0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另聲請人欄應增列「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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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