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912號
TPDV,104,聲,1912,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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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銘寬
相 對 人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46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或同面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 事判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以本院99 年度存字第24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迭經變換提存物,嗣 依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以面額1100萬元之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 546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該定期存單已到期,爰聲請變 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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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