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華票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楚烈代 理 人 許德裕相 對 人 申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即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王霞雲 譚伯郊相 對 人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即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程楚秋 陳明海相 對 人 欣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即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王令僑 張瑞茹相 對 人 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即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符捷先 田石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關於「新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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