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79號
TPDV,104,消債補,279,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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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家忻(原名劉晃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表:
一、聲請更生專用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於其中詳實說明 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02年10月6日起至104年10月5日止 )每月所得項目及數額各為何?每月必要支出項目(膳食費 、水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醫療費、健保費等)及數 額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各項必要支出項目之繳費證明、繳費 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租金支出,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 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二、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四、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有無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 、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 額詳實列入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並請提出薪資單 、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說明與各債權人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兩造差距為何?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0月25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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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