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66號
TPDV,104,消債補,266,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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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文華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二、據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2年收入為新 臺幣(下同)37萬3026元,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為67萬7976 元,請說明以聲請人聲請前2年收入如何支應聲請前2年之必 要支出?
三、請說明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 、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7月20日起至104年7月19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 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交通暨維修保養費、健保費、 勞保費、醫療費、電話網路雜項支出、子女之扶養費1萬 4000元等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如有租金支出, 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暨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八、聲請人擔任上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否領有報酬、紅利 、獎金、車馬費?是否分紅入股?如是,請提出領得上開報 酬、紅利、獎金、車馬費之領據或轉帳之帳戶交易明細,除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上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 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一○、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子女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 費共1萬4000元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一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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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