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絢聰間因104年度建字第91 號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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