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宇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1,581,7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25,111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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